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堅持源頭防范、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區域協同、共同防治的原則。
本省統籌油、路、車治理。推進油氣質量升級,加強燃料及附屬品管理,實施油氣回收治理;推進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建設,優化道路設置和運輸結構;建立健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監管機制,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大財政投入,提高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托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建立包含基礎數據、定期排放檢驗、監督抽測、超標處罰、維修治理等信息在內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統,實現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實時更新。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納入日常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單位開展相關公益宣傳。
倡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查證屬實的,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現代物流管理論文 ,采取財政、政府采購、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動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鼓勵用于保障城市運行的車輛、大型場站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樹立綠色發展理念,統籌本省能源發展相關政策,推進發展清潔能源和新能源,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可以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并及時公布。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鼓勵優先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鼓勵工程機械安裝精準定位系統和實時排放監控裝置,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統,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并改善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連續、暢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道路規劃,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減少機動車怠速和低速行駛造成的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重型柴油車繞行方案,劃定繞行路線,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優化交通運輸結構,發展多式聯運,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進貨運鐵路建設,鼓勵和支持利用鐵路運輸資源,推動重點工業企業、物流園區和產業園區等大宗貨物運輸優先采用鐵路貨物運輸方式,鼓勵海鐵聯運,提升港口運輸服務能力。
第十四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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